灵武市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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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武市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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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告

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放时间

通告之日起,至2023年2月6日(除夕及婚丧嫁娶活动除外)。如遇轻度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气(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高于100),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禁放区域

禁放期间,黄河路以北、大河路以南、再生资源园区以西(含再生资源园区)、怀远街以东的城市建成区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乡镇(场)在指定地点燃放。如遇轻度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气,灵武市全域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三、相关要求
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。

(二)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三)未经公安机关、生态环境部门许可,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
四、其他时间段

倡导所有居(村)民和单位,在节庆、庆典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方式,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鼓励居(村)民举报非法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,举报热线:110、12345。



灵武市人民政府
2023年1月17日


来源:灵武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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